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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建筑及结构设计应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5.1.2 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使用功能、运行安全和地域特征等因素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空间组合、色彩处理、围护结构以及采光、通风、照明、防火、防爆、防腐蚀、防噪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5.1.3 结构设计应满足承载力、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抗震等要求。结构布置应与工艺专业密切配合,宜按照统一模数设计,并应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15.1.4 结构类型应根据生产的重要性,耐久性和使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应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结构,并应合理选用新材料。
15.1.5 厂房建筑及结构设计应满足工艺要求,并预留扩建余地。
15.1.6 建筑节能设计应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建筑物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采取相应的防寒、保温或防晒、隔热等措施。
15.1.7 地基与基础设计,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和结构荷载,因地制宜地确定基础型式及地基处理方式。必要时,应验算沉降及稳定。扩建厂房的地基基础设计,应避免对原有建筑物产生不良影响。
15.1.8 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相关规定。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15.1.9 厂区生活与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5.1.10 水煤浆工程主要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应符合表15.1.10的规定。
表15.1.10 主要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准永久值系数
15.1.11 主要厂房、栈桥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表15.1.11的规定。
表15.1.11 主要厂房、栈桥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
15.1.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及审美要求的提高,建筑产品不再只是人们物质生活的需要,同时还要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求,不应忽视人们对美的追求,建筑应具有时代感和良好的艺术效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5.1.2 建筑标准的高、低与它自身的功能,在生产环节中所占的地位、工艺要求和建筑物在工业场地的位置,乃至工程项目所处地域特征等方面有直接关系,因此,在确定其建筑标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15.1.3 本条文规定了结构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结构构件必须满足承载力、变形、耐久性等要求,对稳定、抗裂度、裂缝宽度有要求的结构,应进行以上内容的验算。结构布置采用统一模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结构,并应合理选用新材料,充分利用现有的标准设计,并有利于机械化施工。
15.1.7 地基与基础设计,对不良地基、荷载差异较大、建筑结构体型复杂、原有建筑物等情况,应计算地基的沉降变形和稳定。地基处理应因地制宜,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理方式。
15.1.8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结合水煤浆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制订。
15.1.10 水煤浆工程主要车间设备自重和物料等荷载较大,在楼面活荷载中没有考虑,应按实际情况进行结构布置和结构计算。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中的长期效应组合,要使用活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本条所列主要车间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参考了发电厂、选煤厂设计规范中相关车间的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未涵盖的水煤浆应用工程相关车间的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和《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 5022等标准的规定。
15.1.11 主要车间及栈桥检修道、人行道的宽度系指净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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