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3.3 室内给水排水


13.3.1  原料煤系统建筑物宜设置水力清扫用的给排水设施。制浆车间、输供浆泵房、储浆、装浆和卸浆系统,应设置冲洗地板和冲洗管道、设备用的给排水设施。场区内应设废水沉淀池,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应收集、处理,分离的固体物后可排入排水系统或重复使用,不得直接外排。

13.3.2  储煤和输煤建筑物、制浆车间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输煤栈桥和其他建筑物连接处应设防止火灾蔓延的保护措施。

13.3.3  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应设排水设施。

13.3.4  生产、生活水泵均应设置备用泵。

13.3.5  原料煤系统应设置收集冲洗废水的污水坑或地漏,收集的废水应汇入煤泥沉淀池集中处理。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