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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消防给水


18.2.1  厂区内同一时间内可能发生火灾的次数应按一次设定。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8.2.2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选用的水源和取水方式必须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18.2.3  消防给水可采用与生产用水或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

18.2.4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需要。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措施。

18.2.5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缺水地区可延长至96h。

18.2.6  在制浆车间、储煤场周围,应设置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进环状管网的输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故障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总量。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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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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