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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岩土工程勘察


3.4.1  隧道勘察应与项目建设阶段相适应,分阶段进行。勘察阶段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预可、工可)、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遇异常情况或为解决设计、施工中特殊岩土工程问题时可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项勘察。
3.4.2  各勘察阶段的目的、方法及范围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  各勘察阶段的基本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3.4.4 接线道路、隧道运营管理中心等附属工程,勘察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有关条文执行。
3.4.5  隧道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门的地球物理勘探工作:
    1 物探测宽可根据路线比选范围及结构特点确定,水域宜控制在拟选路线结构边线外侧各50m~100m范围内,陆域宜控制在拟选路线结构边线外侧各50m范围内,路线确定后宜控制在隧道结构边线外25m~30m范围内;
    2 地球物理勘探应探明测区范围内地下障碍物类型及空间分布、管线类型及空间分布、水下地形、浅层气和水下滑坡等不良地质、提供地质剖面图及有关物性参数。
3.4.6 隧道工程水域段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分析及河势评价工作,对沉管法隧道尚应进行河床的冲、淤速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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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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