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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附属用房及设施


7.6.1  通风机房应根据通风工艺要求布置,尽量接近主体隧道。
7.6.2  地面风亭、风塔应根据通风工艺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合理设置。排风塔高度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低排风亭宜与绿化结合,敞开式低风口应设置防护措施。高风塔应设避雷装置和适当的攀爬检修设施。
7.6.3  变配电所、消防泵房、雨水泵房、废水泵房应根据工艺要求选址,建筑设计应满足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7.6.4  变配电所应具备可靠的排水条件,不应设置在隧道最低点。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简易厕所。
7.6.5  隧道引道口附近宜设置应急、事故车辆停车场。停车位不宜少于3个。
7.6.6  根据隧道功能需要,隧道引道口可设置道口检查亭,与引道口距离不宜小于30m。检查亭与引道口之间应设置违章车辆出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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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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