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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隧道内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的设计应与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相协调,接线道路的设施应与隧道的交通管理相匹配,确保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16.1.2  隧道的交通标志、标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上海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城市高架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总则》的规定。
16.1.3  新建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应与现有设施协调和匹配,必要时对现有设施进行调整和完善。
16.1.4  隧道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可按道路等级及隧道类别分为A、B二级分别设置,见表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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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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