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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隧道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的要求,协调好与地面建构筑物、地下构筑物、公用管线的关系,减少动拆迁。
4.1.2  隧道线位的确定,应根据规划线路走向,在充分的工程条件、社会人文和环保条件调查的基础上,综合比选隧道轴线位置、平纵线形、洞口位置、与两端路网连接、交通集散条件、交通功能发挥等,提出推荐方案。
4.1.3  隧道主体结构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要求。
4.1.4  当隧道之间、隧道与相邻建构筑物间互有影响时,应在设计与施工中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4.1.5  隧道设计速度应与接线道路设计速度匹配,最高设计速度不宜超过80km/h。
4.1.6  隧道宜按其封闭段长度L分为5类,如表4.1.6所示。
                                     
4.1.7  隧道设计按不考虑装载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车辆通行条件进行。
4.1.8  隧道设计宜根据工程重要性对施工和运营期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化解风险,满足工程实施可行性及运营安全的要求。
4.1.9  对特长、超长隧道应作防灾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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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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