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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防灾用电与应急照明


17.8.1  超长、特长及长、中隧道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短隧道消防用电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7.8.2  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照明中断时间不应超过0.3s。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h;若短隧道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宜少于1h。
17.8.3  隧道内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车道两侧侧墙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间距应不大于50m,安装部位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5m;
    2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及转角处的墙、柱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部位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m,间距不应大于20m;
    3 安全出口、人行横通道、楼梯口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其安装部位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17.8.4  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隧道应急照明洞内亮度不应小于中间段正常亮度的10%和0.2cd/m²;
    2 疏散通道、人行横通道、楼梯间地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Lx;
    3 配电室、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以及在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房间应设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7.8.5  应急照明系统的供电宜采用集中式供电方式,采用集中式供电时宜设置EPS。
17.8.6  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有关规定。
17.8.7  隧道内禁止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17.8.8  消防电源及供电、配电线路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13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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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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