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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隧道工程中下列结构设计:
    1 用盾构法施工的衬砌结构;
    2 用沉管法施工的管节结构;
    3 用明挖法施工的现浇结构。
8.1.2 工程结构的设计应以工程勘察资料为依据,根据工程沿线的建设条件,考虑施工和建成以后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的改变对结构的作用,通过技术经济、功能效果、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价,选择施工方法和结构型式。
8.1.3  结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计算。结构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主体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结构计算、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进行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和整体稳定性(倾覆、滑移、漂浮)验算,并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等;
    2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进行结构构件的变形验算、裂缝宽度验算等。
8.1.4 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球墨铸铁件》(GB/T 1348)的规定计算。
8.1.5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规定。
8.1.6 隧道结构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应按下列公式进行抗浮验算:
8.1.7 隧道结构在荷载、结构形式和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显著改变的部位设置变形缝时,应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控制变形缝两侧不产生影响使用的差异沉降。
8.1.8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按8.8节中表8.8.3-2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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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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