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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道路隧道应具有针对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的预防措施,防灾设计以防火灾为主,同一条隧道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17.1.2  隧道结构的防火设防目标应为:当遭受低于设防标准的火灾时,主体结构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设防标准的火灾时,主体结构可能有一定损坏,经修理可继续使用。
17.1.3  隧道火灾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隧道顶部主体承重结构应采取防火内衬进行保护,其耐火极限及测试耐火极限所采用的升温曲线应根据隧道分类按表17.1.3-1确定;
    注:1 标准升温曲线及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2 防火内衬设置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20.3节规定;
    2 隧道内的排烟道结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min,其测试耐火极限采用的升温曲线:超长、特长、长隧道采用RABT、中隧道采用HC升温曲线;
    3 宜根据隧道交通功能、预测交通量、交通组成状况,参照表17.1.3-2确定隧道安全适用的最大火灾热释放率。
 
    注: 进入隧道的重型车在有监护措施的情况下,火灾热释放率可按降低一档考虑。
17.1.4  隧道建筑限界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17.1.5  隧道内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动防火设施包括:火灾报警、消防灭火、应急供电与照明、疏散救援系统等;
    2 被动防火设施包括:在隧道顶部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内衬,在结构迎火面设置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及防火分隔、防护冷却等措施。
17.1.6  隧道出入口接地点处的接线道路应设置反向坡,形成高于周边路面不小于30cm的驼峰,确保地面积水不进入隧道内。
17.1.7  隧道设置低排风亭或敞开式低风口时,其口部最低点宜高出周边设计地面不小于100cm。
17.1.8  隧道运营管理中心应具有防灾报警、灾情确认、协助防灾指挥及救援调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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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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