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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道路隧道应具有针对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的预防措施,防灾设计以防火灾为主,同一条隧道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17.1.2 隧道结构的防火设防目标应为:当遭受低于设防标准的火灾时,主体结构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设防标准的火灾时,主体结构可能有一定损坏,经修理可继续使用。
17.1.3 隧道火灾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隧道顶部主体承重结构应采取防火内衬进行保护,其耐火极限及测试耐火极限所采用的升温曲线应根据隧道分类按表17.1.3-1确定;
注:1 标准升温曲线及耐火极限判定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2 防火内衬设置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20.3节规定;
2 隧道内的排烟道结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min,其测试耐火极限采用的升温曲线:超长、特长、长隧道采用RABT、中隧道采用HC升温曲线;
3 宜根据隧道交通功能、预测交通量、交通组成状况,参照表17.1.3-2确定隧道安全适用的最大火灾热释放率。
注: 进入隧道的重型车在有监护措施的情况下,火灾热释放率可按降低一档考虑。
17.1.4 隧道建筑限界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17.1.5 隧道内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动防火设施包括:火灾报警、消防灭火、应急供电与照明、疏散救援系统等;
2 被动防火设施包括:在隧道顶部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内衬,在结构迎火面设置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及防火分隔、防护冷却等措施。
17.1.6 隧道出入口接地点处的接线道路应设置反向坡,形成高于周边路面不小于30cm的驼峰,确保地面积水不进入隧道内。
17.1.7 隧道设置低排风亭或敞开式低风口时,其口部最低点宜高出周边设计地面不小于100cm。
17.1.8 隧道运营管理中心应具有防灾报警、灾情确认、协助防灾指挥及救援调度的功能。
17.1.2 隧道结构的防火设防目标应为:当遭受低于设防标准的火灾时,主体结构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设防标准的火灾时,主体结构可能有一定损坏,经修理可继续使用。
17.1.3 隧道火灾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隧道顶部主体承重结构应采取防火内衬进行保护,其耐火极限及测试耐火极限所采用的升温曲线应根据隧道分类按表17.1.3-1确定;
![](/Web/uploads/allimg/250103/10-250103110T1107.jpg)
2 防火内衬设置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20.3节规定;
2 隧道内的排烟道结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min,其测试耐火极限采用的升温曲线:超长、特长、长隧道采用RABT、中隧道采用HC升温曲线;
3 宜根据隧道交通功能、预测交通量、交通组成状况,参照表17.1.3-2确定隧道安全适用的最大火灾热释放率。
![](/Web/uploads/allimg/250103/10-250103110Z2316.jpg)
17.1.4 隧道建筑限界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17.1.5 隧道内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动防火设施包括:火灾报警、消防灭火、应急供电与照明、疏散救援系统等;
2 被动防火设施包括:在隧道顶部设置抗热冲击、耐高温的防火内衬,在结构迎火面设置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及防火分隔、防护冷却等措施。
17.1.6 隧道出入口接地点处的接线道路应设置反向坡,形成高于周边路面不小于30cm的驼峰,确保地面积水不进入隧道内。
17.1.7 隧道设置低排风亭或敞开式低风口时,其口部最低点宜高出周边设计地面不小于100cm。
17.1.8 隧道运营管理中心应具有防灾报警、灾情确认、协助防灾指挥及救援调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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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 管节干舷高度与定倾高度计算
- 附录D 地层抗力系数参考表
- 附录E 错缝拼装时弯矩、轴力的纵向传递
- 附录F 双线隧道盾构始发井内净尺寸及深度
- 附录G 车辆有害气体排放量计算因子
- 附录H 隧道洞口天空面积百分比参考表
- 附录J 隧道内主体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试验的标准升温曲线和耐火极限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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