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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给水设计应贯彻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11.1.2 排水应分类集中,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通的系统就近排放。纳入城市水体或城市排水管网的各类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和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的规定。
11.1.3  给排水管道不宜穿越结构变形缝。当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11.1.4  给排水设备的选型应遵循技术先进、工艺成熟、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规格宜统一。设计中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及安全养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1.1.5  金属给排水管道及配件应进行防腐处理。敷设于可能结冻位置的给排水金属管道应进行保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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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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