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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照明设计应综合考虑工程环境条件、工程设计、交通状况、通风方式、供电条件、运营管理等因素。
12.1.2  照明系统分段构成应符合如下规定:
    1 隧道照明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入口段照明、过渡段照明、中间段照明(基本照明)、出口段照明、洞外引道照明、应急照明。分段构成如图12.1.2所示。
    2 应急照明宜兼作基本照明的一部分。
12.1.3  隧道入口段、过渡段、出口段照明应由基本照明和加强照明组成;隧道中间段应采用基本照明方式。
12.1.4  照明设置宜满足隧道工程安全、运营管理设施配置表(表4.2.9)中的要求。
12.1.5  隧道两侧墙面以路面为基准2m高范围内的墙面材料反射率不宜小于0.6。
12.1.6  各类隧道照明设置条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长度L>200m的隧道应设置照明;
    2 长度L≤200m的光学长隧道应设置照明;
    3长度L≤200m的非光学长隧道宜设置照明。
12.1.7  亮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两侧墙面以路面为基准2m高范围内的平均亮度,不宜低于路面平均亮度的60%,且亮度总均匀度不宜低于0.4。
    2平均照度与平均亮度间的换算比值可为:沥青路面15 lx/(cd•m-2)~22 lx/(cd•m-2),水泥混凝土路面10 lx/(cd•m-2)~13 lx/(cd•m-2)。
    3 隧道照明的养护系数宜取0.65~0.7。
12.1.8  隧道照明选用LED照明方式时,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隧道LED照明应用技术规范》(DG/TJ08-2141)相关要求。
12.1.9   对设计速度大于100km/h的隧道照明应做特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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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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