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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隧道通风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道路等级、工程规模、交通量与交通工况、车辆种类与有害气体排放量、隧道平面与纵断面线形、环境保护、烟气控制和运营维护等因素。
10.1.2 隧道通风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1 正常工况及交通阻滞工况时,应能稀释或去除隧道内的CO、烟雾、NOx等污染物和余热,控制有害物浓度、能见度等符合本规范10.2要求;
    2 火灾事故时,应能有效控制和迅速排除烟气;
    3 隧道养护维修时,应能提供一定通风量,控制有害物浓度、能见度等符合本规范10.2要求。
10.1.3 隧道通风系统应按预测控制年度的交通量、车辆组成和相应车辆有害气体排放量设计,并根据需要考虑通风设备的分期实施。
10.1.4 隧道通风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特殊工况或短时间内交通条件发生变化时,通风系统应具一定的适应性;
    2 隧道内营运通风的主流方向不应频繁变化。
    3 在通风系统某一局部失效时,应保证系统的整体功能维持在适宜的水平;
    4 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污染空气排放和噪声要求,结合工程实施条件确定污染空气排放方案,通风设备应采取措施使传至室外的噪声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 应能有效利用汽车交通力,并考虑隧道需风量变化、制定运行策略。
10.1.5 通风设备应选用技术先进、工艺成熟、运行可靠、高效节能的设备;
10.1.6 通风系统的管材、消声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当局部有困难时可采用B1级难燃材料,管材及消声材料还应具防潮、防腐、防蛀、耐老化和无毒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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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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