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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防烟和排烟设施


17.5.1 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17.5.2 隧道火灾时,防烟排烟系统应能及时有效控制和排除烟气、减少烟气在隧道内影响范围。
17.5.3 隧道防排烟设计应结合交通状况、通风方式和疏散设施等统筹考虑,当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时,应具备在火灾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并符合防排烟系统要求。
17.5.4 隧道内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长度不大于3000m的隧道宜采用纵向排烟方式,长度大于3000m时宜采用纵向分段排烟方式或重点排烟方式;
    2 当隧道发生日常阻滞交通工况时,宜采用重点排烟。
17.5.5  当隧道采用纵向排烟时,纵向气流速度应高于临界风速,但不应小于2m/s, 临界风速可按下式计算:
17.5.6 当隧道采用重点排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排烟量应按设计火灾规模计算确定,并考虑土建排烟风道和排烟口的漏风量等因素;
    2 排烟口应设置在隧道上部或侧壁上部,并采用常闭型,排烟口纵向间距不宜大于60m;
    3 火灾时应联动开启着火区域的排烟口,连续打开的排烟口数量不宜少于3组。
17.5.7  隧道内应结合匝道、风井等布局进行必要的排烟分区,并分别对各区域进行烟气控制设计。
17.5.8  隧道专用安全通道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隧道专用安全通道与隧道行车道之间的压差应为30Pa ~50Pa。
17.5.9  火灾时运行的射流风机、排烟风机及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按隧道火灾烟气预测温度进行配置,连续有效运行时间应高于隧道疏散和救援时间,且应满足250℃时连续有效工作时间不小于1h的要求。
17.5.10 用于火灾排烟的射流风机应至少备用一组。
17.5.11火灾时运转的风机从静止到达全速运转的时间不应大于60s,可逆式风机应能在90s内完成反向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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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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