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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噪声污染防治


21.2.1  隧道设备噪声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各种设备传至行车道内的噪声不应高于85dB(A);
    2 隧道管理用房的环境等效声级不应高于60dB(A);
    3 产生噪声污染的动力设备宜设于专用机房内;
    4 通风系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必要时分别在风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设置消声器;
    5 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宜在设备机座或基础下设置隔振垫或减振器等,并在与设备直接连接的进出管道上设置柔性接头。
21.2.2  隧道路面宜采用低噪声路面,隧道洞口宜采取降噪措施。
21.2.3  隧道通风井位置应避让噪声敏感建筑,与噪声敏感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0m,且风口应背向噪声敏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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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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