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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供电、照明



19.6.1  运营管理中心的供电照明设计除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规范及本规范第12、13章的照明供电相关规定外,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所有的用电负荷,可由运营管理中心降压变电所供电或就近隧道降压变电所供电;
    2 运营管理中心的动力照明设备的接地制式为TN-S系统;
    3 采用综合接地系统,综合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9.6.2  对影响隧道正常运营的重要用房,例如中央控制室、计算机房、变电所等,应设置应急照明。
19.6.3  运营管理中心疏散通道内应设置疏散诱导指示及应急照明。
19.6.4  运营管理中心内各类用房的照明标准及节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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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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