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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中间段照明


12.4.1  中间段亮度标准(Lin)应按表12.4.1取值。
    注:1 veh/(h•ln)表示每小时每车道的混合车辆数;
           2 当交通量为中间值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12.4.2  单向交通且以设计速度通过隧道的行车时间超过135s时,隧道中间段宜分为两个照明段,与之对应的长度及亮度不应低于表12.4.2的规定。
12.4.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U0、纵向均匀度U1应符合表12.4.3要求:
    注:当交通量在其中间值时,总均匀度按线性内插考虑。
12.4.4  隧道照明的眩光采用失能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I(%)评价,中间段照明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不大于10。
12.4.5  照明灯具平面布置可采用中线、中线侧偏形式,也可采用两侧交错和两侧对称等形式。
12.4.6  当隧道内按设计速度行车时间超过20s时,照明灯具布置间距应满足闪烁频率低于2.5Hz或高于15Hz。当条件受限时,闪烁频率应低于4Hz或高于11Hz。
12.4.7  隧道内分合流点等交通复杂段的照明亮度宜提高一个等级,并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道路线形视觉诱导。
12.4.8  人行横通道亮度标准不应低于1.5cd/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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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隧道设计标准 DG/TJ08-20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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