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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lat glass plant
GB 50435-2016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6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35-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2.6(9)、7.3.2(8)、12.3.5、14.4.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0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07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修订后共分19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厂址选择与厂区总体规划,总图运输,原料,浮法联合车间,燃料,供气,电气,生产过程检测和控制,给水与排水,余热利用,采暖、通风、除尘、空气调节,建筑与结构,其他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和职业健康安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补第2章“术语”;
2.增加第3章“基本规定”;
3.增加第13章“余热利用”;
4.将原第7章“保护气体”、第11章“供热与供气”合并为第9章“供气”;
5.取消原第14.4节“耐火材料贮库与加工房”和原附录F“车间生产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及安全出口数目”;
6.围绕近几年在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技术进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
7.增加第18.6节“能源计量器具”;
8.针对安全生产,增加了相关措施。
本规范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26楼,邮编编码:200063),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彭寿 孙建安 茆令文 唐淳 惠建秋 陆莹 张仰平 王四清 杨义仿 贺宝林 单承宇 王德和 王伊托 曹萍 吴国强 贾维仁 蔡红梅 陆少锋 赵飞 蒋鸿 郑钧 魏晓俊 孙新艳
主要审查人:曾学敏 施敬林 鲁旺生 薛滔菁 王宗伟 谢军 俞家红 杨京安 房广华 张冲 江龙跃 王立群
修订说明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18日以第126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0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建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彭寿、茆令文、唐淳、房广华、佟适明、王殿元、陆莹、贺宝林、杨义仿、王四清、汪舒生、王伊托、惠建秋、霍全兴、戴强、贾维仁、陆少峰。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平板玻璃工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平板玻璃工厂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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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设计规模
- 3.2 设计依据
- 3.3 设计要求
- 4 厂址选择与厂区总体规划
- 4.1 厂址选择
- 4.2 厂区总体规划
- 5 总图运输
- 5.1 一般规定
- 5.2 总平面布置
- 5.3 交通运输
- 5.4 竖向设计
- 5.5 管线综合布置
- 6 原料
- 6.1 原料的选择与品质要求
- 6.2 玻璃成分和配料
- 6.3 工艺设备选型
- 6.4 工艺流程及布置
- 7 浮法联合车间
- 7.1 一般规定
- 7.2 熔化系统
- 7.3 成形系统
- 7.4 退火系统
- 7.5 冷端系统
- 7.6 碎玻璃系统
- 7.7 成品包装与储存
- 7.8 车间工艺布置
- 8 燃料
- 8.1 一般规定
- 8.2 重油
- 8.3 天然气
- 8.4 发生炉煤气
- 8.5 焦炉煤气
- 8.6 其他燃料
- 9 供气
- 9.1 一般规定
- 9.2 高纯氮气与氧气制备
- 9.3 高纯氢气制备
- 9.4 压缩空气
- 10 电气
- 10.1 负荷分级及供配电系统
- 10.2 变(配)电所
- 10.3 车间电力设备和电气配线
- 10.4 电气照明
- 10.5 电力线路敷设
- 10.6 建筑防雷
- 10.7 通信系统
- 11 生产过程检测和控制
- 11.1 生产过程自动化
- 11.2 配料称量系统的检测和控制
- 11.3 熔化系统的检测和控制
- 11.4 成形系统的检测和控制
- 11.5 退火系统的检测和控制
- 11.6 冷端系统的控制
- 11.7 辅助生产系统的检测和控制
- 11.8 仪表用电源和气源
- 11.9 控制室
- 12 给水与排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给水
- 12.3 排水
- 13 余热利用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生活、生产类余热设备
- 13.3 发电类余热设备
- 14 采暖、通风、除尘、空气调节
- 14.1 一般规定
- 14.2 采暖
- 14.3 通风
- 14.4 除尘
- 14.5 空气调节
- 15 建筑与结构
- 15.1 一般规定
- 15.2 主要车间
- 15.3 辅助车间
- 15.4 构筑物
- 15.5 特殊地基及防排水处理
- 16 其他生产设施
- 16.1 中心实验室
- 16.2 维修车间
- 16.3 集装器具的维修
- 17 环境保护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大气污染防治
- 17.3 废水污染防治
- 17.4 噪声污染防治
- 17.5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 17.6 环境监测
- 18 节能
- 18.1 一般规定
- 18.2 生产过程节能
- 18.3 电气及自动控制节能
- 18.4 总图与建筑的节能
- 18.5 辅助设施的节能
- 18.6 能源计量器具
- 19 职业健康安全
- 19.1 一般规定
- 19.2 防火、防爆
- 19.3 防电、防雷
- 19.4 防机械、玻璃伤害
- 19.5 防尘、防有害气体和其他伤害
- 19.6 防暑降温及采暖防寒
- 19.7 噪声控制
- 19.8 辅助用房
- 附录A 地下管道之间的间距要求
- 附录B 胶带输送机通廊净宽尺寸
- 附录C 采暖计算温度
- 附录D 机械通风换气次数
- 附录E 生产操作区空气中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 附录F 主要车间楼面、地面荷载标准值
- 附录G 厂区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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