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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竖向设计
5.4.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并应与厂区外现有或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相协调。
5.4.2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2 应有利于节约用地;
3 应使厂区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4 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的工程量;
5 填方、挖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山区建厂时应保护山坡植被;
6 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当改变现有排水系统时,应保证新的排水系统水流顺畅;
7 工程分期建设时,场地标高、运输线路坡度、排水系统等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
8 改建、扩建工程的竖向设计应与现有场地相协调。
5.4.3 场地平整、切坡等工程应采取防止滑坡、塌方和地下水位上升等措施。
5.4.4 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标高0.15m以上;
2 玻璃成品库、原(粉)料库(仓)等有装卸运输要求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与运输线路标高及装卸作业需要的标高相协调;
3 位于填土地段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在满足生产及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宜减少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
5.4.5 阶梯式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阶梯的划分应与地形及总平面设计相适应;
2 生产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3 台阶的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
4 台阶宽度应满足建(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绿化等布置,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要求;
5 台阶高度应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和地质条件,结合台阶间运输联系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宜高于6m;
6 山地厂区紧接高切坡时,应防止山体失稳的产生;
7 台阶的边坡坡度及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4.6 场地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平整坡度宜为0.3%~3%,复杂地段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5%。
2 厂区地面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宜采用暗管(沟)排水方式,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明沟排水方式;
2)储煤场及石料、粉料露天堆场地面排水宜采用明沟方式,且排水沟应设有篦盖;
3)燃油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地面排水应符合本规范第12.3.4条的有关规定。
3 厂内排水明沟宜做护面处理;对厂容及环境卫生要求较高的地段,应采用盖板明沟。
5.4.1 本条是竖向设计总的原则,竖向设计方案应经过综合比较后确定,衡量的标准是为生产、管理、厂容和施工创造良好的条件,且使基建工程量和投资最少。竖向设计形式可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在确定采用何种形式时,要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取。有些方案虽然强调了利用地形、节约了土石方,但会增加厂区内的台阶之间连接的坡道、挡墙费用及生产运行费用。
5.4.2 本条是竖向设计应达到的总体要求。
2 在地形复杂的场地建厂时,竖向设计中设置过缓的放坡或较多的台阶都会增加通道的宽度,不利于节约用地。
3 沿江、河、湖、海建设的企业,洪、潮、内涝水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
4 竖向设计的土(石)方、护坡、挡土墙等工程量对建设投资和工期影响很大。
5 山区建厂如对土(石)方工程处理不当,填土或挖土会破坏山坡植被,产生水土流失等问题。
6 天然排水系统的形成有其自然发展规律,如处理不当,会造成冲刷、淤塞、水流不畅等后果。
7 竖向设计应避免只管近期,不顾远期,从而给远期工程建设和经营带来困难。
5.4.4 本条第1款为常规要求,对建(构)筑物位于排水条件不良地段和有特殊防潮要求、有贵重设备或受淹后损失大的车间和仓库,高填方或软土地基的地段,应根据需要加大建(构)筑物的室内外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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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厂址选择
- 4.2 厂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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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总平面布置
- 5.3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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