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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能源计量器具


18.6.1  能源计量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2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3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4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耗能工质;

    5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18.6.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要求;

    2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4  压缩空气、氮气、氢气等耗能工质应做到工厂、车间、重点耗能设备三级计量,水、电、蒸汽、燃料应分别计量;

    5  循环冷却水系统计量仪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8.6.1  本条对能源计量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1  能源计量装置应满足全厂和各个系统单独计量考核的要求,并应具备自动记录和集中、统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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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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