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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噪声控制


19.7.1  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的声压级应为A声级。噪声限制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19.7.2  原料破碎、混合,泵,风机等高噪声区域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工艺。

19.7.3  高噪声生产场所宜设置控制、监督、值班隔声室,高噪声设备宜布置在隔声的设备间内,隔声设备间宜与操作区隔开。

19.7.4  强烈振动设备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构)筑物、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19.7.5  块状物料输送时,钢溜管、钢料仓、碎玻璃仓口钢板等物料均宜采取阻尼和隔声措施。

19.7.6  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进气口或排气口处应设置消声器。

条文说明

19.7.1~19.7.6  这7条规定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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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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