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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平面布置


5.2.1  浮法联合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以联合车间为主体建筑展开,车间的长轴应利用地形地质和各工段生产工艺特点处理地形高差,当厂区自然地形坡度较大时,熔化、成形工段应位于设有地下防排水设施的地势较低和地基稳定地段;

    2  浮法联合车间外烟道及烟囱周围应留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和余热发电等设施的布置空间。

5.2.2  原料车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车间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2  原料堆场应设置有围蔽的设施。

5.2.3  燃油储罐区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5.2.4  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或至各用户点相对较近的地点,并宜靠近全厂主用气点。天然气配气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2.5  发生炉煤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站房应靠近煤气用气点,煤气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2  煤堆场(棚)宜靠近煤气站布置,并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上煤系统宜采用皮带输送。

5.2.6  氮气站、氢气站、氧气站、灌氧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氮气站、氢气站、氧气站、灌氧站宜集中组成单独的气体设施区,宜避开人流密集区及主要交通通道,并应位于通风条件好和明火排放源的上风侧,氢气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2  气体设施区位置宜缩短送气主管与浮法联合车间用气点的距离,且管线敷设应便于施工及检修;

    3  在灌氧站房外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装车作业场地。

5.2.7  压缩空气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等条件,避开有腐蚀性物质、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压缩空气站不应位于全年最大风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宜与氮气站的压缩间统一布置,也可布置在联合车间辅房内靠近主要用气点;

    3  储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阴面。

5.2.8  总变(配)电所宜靠近工厂负荷中心。

5.2.9  变(配)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2  不应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3  不应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

    4  车间变电所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5.2.10  余热发电站布置宜靠近余热锅炉。

5.2.11  给水净化站和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2.12  其他辅助生产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辅助生产设施工艺要求以及与主要生产设施的工艺联系;

    2  应有利于厂区环境保护,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  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主要生产设施之间的空地或层间的空间。

5.2.13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交通便捷的地点,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2.14  工厂应设置厂区围墙。围墙定位、高度、结构形式应满足生产安全和规划的要求,还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条文说明

5.2.9  变(配)电所是企业生产的关键设施,应确保安全供电。

    1  应考虑高压线的进出线对方位、走向和通廊宽度的要求,且有利于扩建发展。

    2  本款规定是为防止电气设备受到振动而损坏,造成停电事故。

    3  电气设备若受到烟尘污染、有害气体的腐蚀或潮湿侵害,可导致绝缘电阻的功能下降、泄漏电流增大,造成短路事故。

5.2.13  国土资源部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明确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不得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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