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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除尘
14.4.1 原料车间上料、配料、混合系统,联合车间的窑头料仓、碎玻璃系统生产操作区,空气中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14.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的设备及物料溜管应密闭,并宜设置除尘吸风口。
14.4.3 未密闭的倒料口、切磨耐火材料的扬尘点,应采取湿法防尘或设置半封闭式并辅有吸尘装置的罩、帘等装置。
14.4.4 粉尘污染区的仪表控制室应密闭防尘,并宜保持室内微正压。对有岗位工的染尘生产场所,应设密闭防尘值班室。
14.4.5 产生粉尘的生产场所地面应用水冲洗。纯碱、芒硝系统及熔化工段投料平台等生产场所不得用水冲洗。
14.4.6 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除尘系统的正压段时,应采用除尘风机。
14.4.7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煤粉尘时,所设置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负压段上。
14.4.8 散发粉尘的煤吊车库、原料吊车库,宜选用司机室内配备密闭和过滤送风装置的吊车。
14.4.9 连续生产线上的除尘系统应与相关的工艺设备联动。
14.4.10 除尘系统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生产流程中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设置集中式机械除尘系统,分散的扬尘点宜设置分散式机械除尘系统;
2 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宜分别设置机械除尘系统;
3 机械除尘系统宜选用袋式除尘器;
4 对于纯碱等黏性、易结露的粉料,不宜采用过滤材料皱褶多、不易清灰的除尘器。
14.4.11 除尘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尘管道宜垂直或倾斜敷设,较小倾斜度或水平敷设时,应在风道的端部、侧面或异形管件附近装设风管清扫孔,并应提高管道风速;
2 除尘管道布置应减少使用弯管、三通管、变径管等部件;
3 除尘管道上应在便于操作及观察的部位设置风量调节和检测装置;
4 除尘系统的排风管出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的有关规定。
14.4.12 除尘器回收粉尘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收集的粉尘在工艺生产允许纳入到工艺流程时,应将粉尘直接回收到工艺流程中,并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2 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到工艺流程中或纳入有困难时,应设储灰斗及相应的搬运设备。
14.4.13 煤堆场、碎玻璃堆场等处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宜采用雾化降尘。
14.4.5 纯碱、芒硝系统及熔化工段投料平台等生产场所不得用水冲洗,可采用移动式真空吸尘装置及时清扫地面、设备表面粉尘。
14.4.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有关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都有专门的条文论述,所有相关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本行业中涉及有爆炸危险的粉尘是煤粉尘,在煤气发生站上煤系统煤粉的筛分、转运过程中产生粉尘,其除尘系统收集的超细煤粉尘具有爆炸危险,在此特别说明是从保证安全的角度加以重视。
14.4.9 除尘系统先于工艺设备启动可以造成良好的负压环境以控制粉尘外逸。生产线启动时应先启动除尘系统,停机时应延时关闭除尘系统。
14.4.10 本条对除尘系统的选择提出了相关要求。
1 同一生产流程中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如果采用分散式机械除尘系统则单个的小除尘器太多。
2 平板玻璃工厂粉尘种类较多,宜回收利用,故宜分别设置机械除尘系统。在工艺生产允许情况下,可将含尘空气处理后的粉尘回收到除尘系统所服务的工艺系统中循环利用。
3 当粉尘浓度较高时,宜选用旋风除尘器为一级除尘,袋式除尘器为二级除尘。
14.4.11 本条对除尘管道设计作出了规定。
1、2 这两款规定是为了防止粉尘堵塞除尘管道而制订的。
4 除尘系统的排风管应尽量高,降低排风管出口高度则排放标准就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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