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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建筑防雷


10.6.1  氢气站、天然气配气站、煤气站主厂房、氢气储罐等的防雷设施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置。

10.6.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的浮法联合车间、原料车间、深加工车间等一般性工业厂房,防雷设施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置;年预计雷击次数不大于0.25次的一般性工业厂房,防雷设施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置。

10.6.3  油站、油泵房和油罐区的防雷设施宜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置。钢质油罐的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专门的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0.6.4  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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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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