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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17.5.1  固体废弃物应回收和综合利用。

17.5.2  碎玻璃应全部回收利用。

17.5.3  熔窑冷热修更换的废耐火砖宜利用,不能利用时应统一处理。

17.5.4  含铬耐火砖在厂内临时储存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7.5.1  对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应回收利用,对无利用价值的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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