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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重油


8.2.1  油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8.2.2  熔窑使用的重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料油》SH/T 0356的有关规定。

8.2.3  供卸油系统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公路运输时宜采用自卸方式,水路运输时应采用油泵卸油。

    2  油泵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泵房宜为独立的地上式建筑;

        2)油泵房宜设有控制室、油泵间;

        3)控制室与油泵间的隔墙上应设观察窗;

        4)油泵宜单排布置。

8.2.4  供卸油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油泵不应少于2台;

    2  供油泵不应少于3台,宜选用螺杆泵或齿轮泵;

    3  泵前应设过滤器,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并应有备用品;

    4  过滤器滤网的总流通面积与进口管断面积的比值不应小于10,过滤网孔应符合油泵要求;

    5  油罐宜选用蒸汽加热,也可选用电加热和热导油加热;

    6  宜选用立式拱顶钢油罐;

    7  油罐不宜少于2座。

8.2.5  燃油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管道应设蒸汽伴管、热导油伴管或电热带伴热并保温;

    2  油管道应设蒸汽吹扫装置;

    3  油管道应接地。

8.2.6  浮法联合车间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油站向车间供油应采取单供单回系统,供回油比可取5:2~2:1。

    2  熔窑燃油雾化介质应采用压缩空气。

    3  车间油路系统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加热器可根据油质情况采用蒸汽加热器单级加热或电加热器两级加热;

        2)燃油流量计宜采用质量流量计。

条文说明

8.2.3  供卸油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实际用油的品质进行。工艺布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2.4  本条对供卸油设备的选型作出规定。在设备选型前应根据供油量、油品指标、油温、管道布置、运行工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8.2.5  本条是燃油管道设计的通用要求,应按常规要求执行。

8.2.6  本条是对浮法联合车间供油系统提出的要求。

    2  熔窑燃油用雾化介质的目的是使油滴成雾状得以充分燃烧,增加油粒的蒸发表面,加快燃烧速度,因此要求雾化介质有一定的压力。

    3  车间油路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燃烧效率高、节能和低噪声的燃油喷嘴,加热器的选用要满足油质和燃油喷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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