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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厂址选择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地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1.2 厂址选择应根据设计规模对原料、燃料、主要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水、电、气等供应,交通运输,工程地质,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劳动力供应,自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厂址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用地应贯彻执行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宜选用条件成熟的工业园区;
2 厂址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3 场地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生产主线长度及总平面布置确定;
4 当工厂分期建设时,用地应一次规划,分期征地。
4.1.4 厂址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自然地形坡度较大的厂址应合理确定竖向布置。
4.1.5 厂区标高应比50年一遇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厂区应设计防洪设施。位于山区的工厂,厂区标高应高出50年一遇洪水位1.0m以上,并应设计防洪、排洪的设施。防洪、排洪设施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内涝地区时,厂内应配备排涝设施,且厂区标高应比设计内涝水位高出0.5m。
4.1.1 厂址选择除要遵照当地的总体规划和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外,还应遵守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
4.1.2 影响平板玻璃厂厂址选择的主要有原料、燃料、运输及工厂本身的建设条件,应对本条规范所列各种因素进行详细的比较后,选取综合效益最佳的厂址方案。
4.1.3 本条强调“宜选用条件成熟的工业园区”,主要是考虑经批准的工业园区符合当地规划,用地较易批准。工业园区的建设条件一般是由当地政府配套完成的,对项目建设的投资、进度控制及审批均比较有利。
4.1.5 本条是厂区标高的设计原则。采用一层建筑形式的工厂,因熔窑、循环水泵等重要设施设置在地坑(地下室),一旦厂区雨水不能顺利排出,将会直接进入地坑,造成生产及财产安全事故。当选用工业园区的厂址,在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于竖向标高及防、排涝措施均有详细说明,可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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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设计规模
- 3.2 设计依据
- 3.3 设计要求
- 4 厂址选择与厂区总体规划
- 4.1 厂址选择
- 4.2 厂区总体规划
- 5 总图运输
- 5.1 一般规定
- 5.2 总平面布置
- 5.3 交通运输
- 5.4 竖向设计
- 5.5 管线综合布置
- 6 原料
- 6.1 原料的选择与品质要求
- 6.2 玻璃成分和配料
- 6.3 工艺设备选型
- 6.4 工艺流程及布置
- 7 浮法联合车间
- 7.1 一般规定
- 7.2 熔化系统
- 7.3 成形系统
- 7.4 退火系统
- 7.5 冷端系统
- 7.6 碎玻璃系统
- 7.7 成品包装与储存
- 7.8 车间工艺布置
- 8 燃料
- 8.1 一般规定
- 8.2 重油
- 8.3 天然气
- 8.4 发生炉煤气
- 8.5 焦炉煤气
- 8.6 其他燃料
- 9 供气
- 9.1 一般规定
- 9.2 高纯氮气与氧气制备
- 9.3 高纯氢气制备
- 9.4 压缩空气
- 10 电气
- 10.1 负荷分级及供配电系统
- 10.2 变(配)电所
- 10.3 车间电力设备和电气配线
- 10.4 电气照明
- 10.5 电力线路敷设
- 10.6 建筑防雷
- 10.7 通信系统
- 11 生产过程检测和控制
- 11.1 生产过程自动化
- 11.2 配料称量系统的检测和控制
- 11.3 熔化系统的检测和控制
- 11.4 成形系统的检测和控制
- 11.5 退火系统的检测和控制
- 11.6 冷端系统的控制
- 11.7 辅助生产系统的检测和控制
- 11.8 仪表用电源和气源
- 11.9 控制室
- 12 给水与排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给水
- 12.3 排水
- 13 余热利用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生活、生产类余热设备
- 13.3 发电类余热设备
- 14 采暖、通风、除尘、空气调节
- 14.1 一般规定
- 14.2 采暖
- 14.3 通风
- 14.4 除尘
- 14.5 空气调节
- 15 建筑与结构
- 15.1 一般规定
- 15.2 主要车间
- 15.3 辅助车间
- 15.4 构筑物
- 15.5 特殊地基及防排水处理
- 16 其他生产设施
- 16.1 中心实验室
- 16.2 维修车间
- 16.3 集装器具的维修
- 17 环境保护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大气污染防治
- 17.3 废水污染防治
- 17.4 噪声污染防治
- 17.5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 17.6 环境监测
- 18 节能
- 18.1 一般规定
- 18.2 生产过程节能
- 18.3 电气及自动控制节能
- 18.4 总图与建筑的节能
- 18.5 辅助设施的节能
- 18.6 能源计量器具
- 19 职业健康安全
- 19.1 一般规定
- 19.2 防火、防爆
- 19.3 防电、防雷
- 19.4 防机械、玻璃伤害
- 19.5 防尘、防有害气体和其他伤害
- 19.6 防暑降温及采暖防寒
- 19.7 噪声控制
- 19.8 辅助用房
- 附录A 地下管道之间的间距要求
- 附录B 胶带输送机通廊净宽尺寸
- 附录C 采暖计算温度
- 附录D 机械通风换气次数
- 附录E 生产操作区空气中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 附录F 主要车间楼面、地面荷载标准值
- 附录G 厂区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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