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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生产工艺系统和建筑物内冷热源应优先利用玻璃熔窑烟气余热。

13.1.2  玻璃熔窑烟气余热蒸汽量达到余热发电要求时,宜用于余热发电。

13.1.3  当余热产生的蒸汽超过全厂生产和生活需要但又不足以发电时,可利用蒸汽拖动空气压缩机、水泵等设备。

13.1.4  余热产生的蒸汽可作为动力源,选用溴化锂机组集中供冷。

13.1.5  熔窑、退火窑排出的热风可用于熔窑助燃风或用于供暖、原料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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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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