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4 电气照明


10.4.1  电气照明应采用荧光灯、高强气体放电灯和发光二极管(LED)等绿色光源;浮法联合车间的操作层等高大厂房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及其混合照明。

10.4.2  有夜班工作的控制室、配电室、发电机房、水泵房等场所和重要通道应设应急照明。重要操作区照明宜采用双回路交叉供电方式。

10.4.3  有爆炸、火灾危险场所的灯具、开关和照明配线选型和设计应按环境危险级别确定。

10.4.4  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照明线路应暗配,开关应置于潮湿环境以外。

10.4.5  多尘埃场所的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X。

10.4.6  照明供电电压应根据使用要求、工作环境的安全条件,选用220V、36V、24V、12V。

10.4.7  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0.4.8  厂区道路照明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有关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