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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环境监测


17.6.1  工厂环境监测站(组)可布置在化验室,也可单独布置,并应配备监测仪器。

17.6.2  监测采样点应合理布置,烟囱应设置永久采样点、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废水排水应实行计量,废水排放计量装置设置应结合水质监测取样点确定,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永久采样点。各排污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7.6.3  废气采样点及采样孔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的有关规定,废水采样点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7.6.1  平板玻璃工厂可以单独设监测站,仪器设置仅需按常规配备。测烟囱废气中的颗粒物、HCl、HF等污染因子时应增加仪器。

17.6.2  本条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第5.1条“在污水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和现行国家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的第5.1条“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制订的。各排污口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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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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