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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交通运输


5.3.1  工厂铁路、道路及码头的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和《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有关规定。

5.3.2  厂内铁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工厂总体规划中由火车承担的运量、装卸和厂内外运输作业要求;

    2  装卸线长度宜满足一次到厂时车辆停放和装卸作业要求,并应与仓库、货场容量相协调;

    3  在满足生产、装卸及运输作业要求的前提下,宜缩短厂内铁路线的长度;

    4  可停放油槽车长度的卸油线应为平直的尽头式铁路线,卸油设施可布置在铁路的一侧或两侧;

    5  露天堆场内的卸车线应设在平直道上,条件不允许时,可设在规定范围内的坡道上或曲线上。

5.3.3  厂内道路布置应满足生产、交通、货运、消防、环境卫生等要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和管线布置相协调。

5.3.4  浮法联合车间为两层厂房时,宜在一层不影响生产设施处设置横穿车间的通道。通道应与车间周围的道路相连接,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5.5m,净高度不应低于4.5m。

5.3.5  厂内主要道路宜减少与厂内铁路平交叉。当需要交叉时宜正交,斜交时的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3.6  厂内主要道路及货运专用道路宜采用混凝土路面结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0m。单向行车道路面宽度宜为3.5m~4.0m;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

5.3.7  货运码头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和当地水域发展规划及码头工艺要求确定,宜选在河床稳定、水流平顺、流速适宜、堤岸牢固的河段上,并应满足船舶靠离作业所需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条文说明

5.3.2  厂内铁路线的布置应在充分考虑近、远期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的基础上,供铁路设计部门参考。

5.3.3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占地面积。但在工厂的厂前区,可结合厂前区环境设计得宽阔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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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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