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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采暖
14.2.1 采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采暖的厂房工作点和辅助用室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2 非工艺生产场所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3 工艺要求场所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应保证正常生产最低温度要求,并应根据历年极端最低温度的平均值选取合适的计算参数。
14.2.2 采暖热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及辅助生产用房的采暖热媒宜采用0.2MPa的高压蒸汽或供水温度不低于80℃的热水,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2 生产辅助用室及生活建筑的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85℃的热水,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3 退火窑热风可利用时,宜将热风余热用于供暖;
4 远离厂区热力网的小面积单体建筑物,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电能采暖。
14.2.3 采暖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辅助用室、可能受冻损伤的建(构)筑物及对环境温度有要求的场所均宜设置集中采暖;
2 在非采暖地区,根据气候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对需提高室温的部位宜设局部采暖;
3 寒冷地区采暖对环境温度有要求的场所,在所设置的散热器系统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设置热风采暖系统作为补充。热风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0.1MPa~0.3MPa的高压蒸汽或不低于90℃的热水;
4 氢气站、各种燃料供配站、燃料库、危险品库不得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电热采暖及其他明火采暖装置;
5 严寒地区独立的生产辅助用室,当蒸汽采暖系统的凝结水不回收且排往室外有冻结产生时,宜接入车间排水系统。
14.2.4 散热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车间、均化库等粉尘大或防尘要求高的部位应选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2 具有腐蚀性气体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宜选用铸铁散热器。
14.2.1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结合平板玻璃工厂的劳动强度与每名工人占地面积情况制订,高温车间的冬季采暖可不作规定或降低采暖标准。
14.2.2 本条是对采暖热媒的要求。
1 平板玻璃工厂一般均设有余热锅炉房,可以作为冬季采暖所需热源。热水采暖的室内环境舒适度较好,应推荐使用。
2 辅助建筑多为人员长时间工作生活的场所,宜设热水采暖。
4 电能是高品位能源,一般不宜直接用于大面积采暖。
14.2.3 本条规定是对采暖方式提出的要求。
2 在非采暖地区的平板玻璃工厂,如采板区设在非采暖的成品库中,根据需要可设局部采暖。
3 对环境温度有要求的场所是指切裁成品工段等生产工艺对环境温度有要求的场所及经常有人员操作的场所。
4 从有易燃易爆物质场所的安全角度考虑作此规定。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通常有炽热的表面,电热采暖也因为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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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胶带输送机通廊净宽尺寸
- 附录C 采暖计算温度
- 附录D 机械通风换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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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F 主要车间楼面、地面荷载标准值
- 附录G 厂区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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