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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仪表用电源和气源


11.8.1  仪表用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源应安全可靠并应由两回路电源供电,电源的技术参数应满足仪表及控制装置要求;

    2  计算机监控装置应设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供电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  2台及以上盘柜拼装时,内部控制用220V交流电源应采用相同相位。

11.8.2  自动化仪表用压缩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  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 483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8.1  本条对仪表用电源作了规定。

    1  本款对仪表用电源的选择作了规定。

    2  计算机系统的中央控制室操作站、现场操作站等需要不间断供电电源的供电延续时间均应为30min以上。

    3  仪表用电源基本为弱电,错接相位会损坏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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