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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生炉煤气


8.4.1  发生炉煤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气应连续、稳定;

    2  煤气发热值不得低于5862kJ/Nm3

8.4.2  煤气炉台数应满足工艺要求,当同时使用5台及以下时应备用1台,当同时使用5台以上时,应备用2台。

8.4.3  热煤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煤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2  热煤气管道上应设人孔、吹烟灰孔、滚动支座、膨胀节等;

    3  热煤气在管道中的流速不宜大于10m/s。

8.4.4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4.1  本条是根据我国的能源现况和烧煤气的玻璃熔窑生产的特点提出的。气化用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中“两段煤气发生炉气化煤种的技术指标”的规定。

8.4.2、8.4.3  这两条规定是根据平板玻璃工厂煤气站生产和使用的特点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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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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