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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防尘、防有害气体和其他伤害


19.5.1  生产操作区空气中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有关规定,其他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的防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19.5.2  防尘及有害气体治理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3节及第14.4节的有关规定。

19.5.3  辐射源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19.5.4  厂区内所有影响人员安全的地坑、孔洞、平台均应设置防护栏杆、护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等的有关规定。栏杆底部不应设高度小于100mm的防护板。

19.5.5  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隔热防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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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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