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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废水污染防治


17.3.1  废水污染防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贯彻清污分流、分质处理、节约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的原则;

    2  排水系统应采用清污分流方式,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不应与雨水合流排放;

    3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网宜分开布置。

17.3.2  污水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7.3.3  湿法脱硫除尘产生的废水应循环使用。烟气脱硫废水宜采用中和、曝气、絮凝、沉淀处理工艺。

条文说明

17.3.2  玻璃工厂的污水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如果当地有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则应予执行。

    排污口的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7.3.3  湿法脱硫产生酸性废水,中和、曝气、絮凝、沉淀工艺是比较成熟的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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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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