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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轻轨运营组织应根据线网规划、客流预测和交通管理需求,明确系统的管理模式、运营规模、建设规模。
3.1.2 运营组织应在轻轨线网基础上,明确不同线路之间网络化运营的衔接和换乘关系,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关系。
3.1.3 轻轨配线设置应满足各种运营状态下运营管理的需求,并应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3.1.4 轻轨应设置运营调度中心,具备日常运营指挥及事故、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指挥功能。
条文说明
3.1.2 由于轻轨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唯一可以采用除独立路权外尚可采用半独立路权(含路口平交)方式的系统,同时具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双重属性,因此轻轨系统的列车运行往往采用网络化运行的方式。这与传统意义上全封闭方式运营的地铁系统是不同的。因此轻轨系统在运营组织的设计上需要从初期就开始在网络上进行多交路共线运营的考虑,采用公交化运营的方式。同时,由于轻轨系统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往往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还要与上到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甚至城市综合交通枢纽,下到城市普通公交、慢行交通等多种交通方式,都要进行良好的衔接。
3.1.4 随着现代监控技术的发展,轻轨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先进的运营指挥系统。虽然轻轨具有较为灵活的线路敷设和运营组织方式,但为了有效、全面地了解轻轨车辆运营情况、沿线车站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车站客流的监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车场车辆的调度管理,确保轻轨安全、可靠和高效的运营,将轻轨各系统的调度指挥系统集中设置,组成运营调度中心,以便于集中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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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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