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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噪声与振动控制


19.2.1 轻轨应从敷设方式、规划布局、路基与轨道形式、车辆选型、行车组织等多方面采取综合环保措施。
19.2.2 车辆及设备运行对外部环境的噪声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车场的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19.2.3 列车运行对外部环境的振动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的规定。
19.2.4 列车运行引起的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的规定。
19.2.5 声屏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声屏障设计应满足声学性能、安全性、稳定性及耐候性等要求。
    2 声屏障设计目标值应由声环境保护目标处运营时段的列车运行噪声昼间、夜间等效声级预测值与所在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噪声限值的差值来确定。
    3 声屏障的总长度应覆盖相应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并应在两端附加延伸长度。声屏障两端的附加延伸长度应使其对声环境保护目标具有与声屏障设计插入损失相匹配的声衰减,每端的延伸长度宜按下式计算,且不宜小于50m。
    式中:b——声屏障附加长度(m);
    d——线路到接收点的距离(m);
    ΔL——声屏障插入损失(dBA)。
    4 声屏障设计应避免由于阳光或灯光照射而造成对周围环境的眩光影响;声屏障的形式、材料、色彩等设计应与沿线城市景观相协调。

条文说明
19.2.2 车场除了厂界噪声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外,其周边的噪声敏感点的声环境质量也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要求。
19.2.5 第2款 此款为确定声屏障设计目标值的规定。重新修订的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以昼间、夜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作为评价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环境噪声水平,判断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依据。因此,对于学校教室、科研办公室等夜间无住宿的声环境敏感点,仅需根据昼间等效声级预测值及昼间标准确定声屏障的设计目标值;对于居民区等夜间有住宿的声环境敏感点,还需根据夜间运营时段等效声级预测值及夜间标准来确定声屏障的设计目标值。
    第3款 此款为确定声屏障设置长度的规定。工程实践证明,声屏障长度与其降噪效果密切相关。本标准参考《联邦德国环境保护手册》,根据声屏障插入损失值及与线路的距离计算声屏障两端的附加延伸长度,同时对声屏障最小长度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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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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