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1.5 平交路口交通组织
11.5.1 轻轨应进行沿线平交路口的交通组织设计,合理布设人行道、车行道及轻轨车道,并应设置交叉口信号、行车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
11.5.2 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布设轻轨线路时,宜避免平面穿越环岛、错位多叉口和畸形交叉口。
11.5.3 轻轨线路在平交路口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道区段的平交路口,机动车进口车道,应区分左转车道、直行车道;
2 采用路中形式布设线路的平交路口,不应占用轻轨专用道的方式增加机动车左转专用车道;
3 采用路侧形式布设线路的平交路口,进口道展宽段与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同时满足线路线形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的规定。
11.5.4 相交道路中线交点的标高应为平交路口控制标高。线路设计不宜改变平交路口的控制标高。
11.5.5 轨道标高设计不宜改变平交路口原有的排水制。交叉口人行横道上游、交叉口低洼处应设置雨水口。
11.5.6 由于线路转弯而形成的转角安全岛,宜设置实体安全岛,其面积不宜小于7m2;面积窄小时,宜设置标线安全岛。
11.5.7 安全岛内侧宜设置右转机动车专用车道。在与轻轨交通线路之间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后,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25m。车道应按规划通行车型布设车道加宽,车道宽度应符合表11.5.7的规定:
11.5.9 在平交路口,轻轨架空接触网导线高度应与道路限高匹配,并应有限高警示。
11.5.10 人行横道不应设置在道岔的可动尖轨处。
11.5.2 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布设轻轨线路时,宜避免平面穿越环岛、错位多叉口和畸形交叉口。
11.5.3 轻轨线路在平交路口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道区段的平交路口,机动车进口车道,应区分左转车道、直行车道;
2 采用路中形式布设线路的平交路口,不应占用轻轨专用道的方式增加机动车左转专用车道;
3 采用路侧形式布设线路的平交路口,进口道展宽段与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同时满足线路线形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 50647的规定。
11.5.4 相交道路中线交点的标高应为平交路口控制标高。线路设计不宜改变平交路口的控制标高。
11.5.5 轨道标高设计不宜改变平交路口原有的排水制。交叉口人行横道上游、交叉口低洼处应设置雨水口。
11.5.6 由于线路转弯而形成的转角安全岛,宜设置实体安全岛,其面积不宜小于7m2;面积窄小时,宜设置标线安全岛。
11.5.7 安全岛内侧宜设置右转机动车专用车道。在与轻轨交通线路之间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后,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25m。车道应按规划通行车型布设车道加宽,车道宽度应符合表11.5.7的规定:
表11.5.7 右转专用车道加宽后的宽度(m)
11.5.8 在安全岛上设置的人行信号灯、轻轨信号灯、架空接触网宜共杆安装,立柱位置不应影响安全驾驶视线,且不应影响路口车辆的通行能力。在安全岛上不宜设置供电设备和信号设备的机箱、机柜。11.5.9 在平交路口,轻轨架空接触网导线高度应与道路限高匹配,并应有限高警示。
11.5.10 人行横道不应设置在道岔的可动尖轨处。
条文说明
11.5.3 典型的十字相交平交路口广泛存在一种交通信号相序:“东进口直行车辆与左转车辆同时放行”-“南进口直行车辆与左转车辆同时放行”-“西进口直行车辆与左转车辆同时放行”-“北进口直行车辆与左转车辆同时放行”,进口道的直行与左转车辆常常共用一条车道。
这种路口施建轻轨系统后,为避免轻轨车与机动车互相干扰,进口道需区分左转车道、直行车道和右转车道。交通信号相序改为“东进口和西进口直行”-“东进口和西进口左转”-“南进口和北进口直行”-“南进口和北进口左转”。
11.5.6~11.5.8 安全岛是指设置在交叉口车行道中间的供行人安全避车的岛形设施,可以供行人横穿道路时暂时避车,也可以用来将车流引向规定的行进方向。由于轻轨车的转弯半径大于常见机动车的转弯半径,在平交路口处布置轻轨线路常常需要对原有安全岛进行改造。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1.4 车站与道路
- 下一节:11.6 平交路口信号控制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运营组织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营规模
- 3.3 行车组织
- 3.4 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制动系统
- 4.6 电气系统
- 4.7 空调与供暖装置
- 4.8 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
- 4.9 控制和诊断系统
- 4.10 通信与乘客信息系统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设备限界
- 5.4 建筑限界
- 5.5 轨道区管线设备布置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参数
- 7.3 轨道设备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轨道减振
- 7.7 轨道安全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 8.2 基床
- 8.3 路堤
- 8.4 路堑
- 8.5 工后沉降
- 8.6 路基变形观测
- 8.7 路基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地面站
- 9.3 站台
- 9.4 站亭
- 9.5 人行天桥和地道
- 9.6 服务设施
- 10 工程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区间桥涵结构
- 10.3 车站结构
- 11 交通组织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交通调查与客流预测
- 11.3 线路与道路
- 11.4 车站与道路
- 11.5 平交路口交通组织
- 11.6 平交路口信号控制
- 11.7 交通衔接
- 12 供电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外部电源
- 12.3 中压供电网络
- 12.4 牵引变电所与牵引充电站
- 12.5 牵引网
- 12.6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与接地
- 13 机电设备
- 13.1 一般规定
- 13.2 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给水与排水
- 13.4 自动扶梯与电梯
- 13.5 动力与照明
- 14 运营监控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正线道岔控制系统
- 14.3 平交路口列车位置检测系统
- 14.4 车场联锁系统
- 14.5 运营调度指挥系统
- 14.6 数据承载网络系统
- 14.7 乘客信息系统
- 14.8 视频监视系统
- 14.9 信息化系统
- 14.10 火灾自动报警及设备监控系统
- 14.11 电力监控系统
- 14.12 其他
- 15 售检票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票务管理模式
- 15.3 系统构成
- 15.4 系统功能
- 15.5 其他
- 16 运营调度中心
- 16.1 一般规定
- 16.2 选址及设置
- 16.3 运营调度中心管理
- 16.4 布置分区及要求
- 16.5 建筑与结构
- 16.6 附属设施
- 17 车场
- 17.1 一般规定
- 17.2 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 1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 17.4 车辆检修设施
- 17.5 综合维修中心
- 17.6 救援设施
- 17.7 站场
- 18 安全防护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防火
- 18.3 防火设备
- 18.4 防风
- 18.5 防雪
- 18.6 安防
- 19 环境保护
- 19.1 一般规定
- 19.2 噪声与振动控制
- 19.3 污水与废水处理
- 20 景观
- 20.1 一般规定
- 20.2 桥梁
- 20.3 车站
- 20.4 架空接触网
- 20.5 照明
- 20.6 绿化
- 附录A 接触网供电车辆限界图
- 附录B 储能式供电车辆限界图
- 附录C 曲线段设备限界几何加宽量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