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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轻轨交通车辆类型及编组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线路条件、客流预测、运输能力要求等因素综合比较选定。
4.1.2 车辆基本型式应为钢轮钢轨、多模块铰接Cj型车辆,车辆规格可按下列各项分类:
1 车辆地板距轨面最低高度:低地板车不宜大于350mm;高地板车应为500mm~950mm;
2 车辆牵引电机:可分为鼠笼异步电机和永磁同步电机;
3 车体材料:可采用不锈钢或铝合金;
4 受电方式:可选用架空接触网供电方式、地面接触轨供电方式、充电桩供电方式;
5 最高运行速度:可分为最高速度70km/h、100km/h系列车型。
4.1.3 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轻轨交通铰接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23431的规定。
2 Cj型低地板车辆根据其低地板布置情况分为70%低地板和100%低地板两类;
3 车辆基本宽度不含后视镜或摄像头;
4 车辆最大高度包含车载储能设备;
5 车厢内地板斜度不大于6°。
4.1.4 车辆组装后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的规定。
4.1.5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6 车辆应采取减振与降噪措施。
4.1.7 Cj型车辆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海拔不超过1200m;
2)环境温度在-25℃至45℃之间;
3)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应大于90%(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4)车辆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
2 线路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线路轨距为1435mm;
2)可通过最小平面曲线半径不大于25m;
3)最小竖曲线半径不大于1000m;
4)在未考虑曲线折减情况下,最大坡度不大于60‰。
3 供电条件可包含下列方式:
1)受电方式:架空接触网供电;地面接触轨供电;充电储能装置;
2)供电电压:DC750V(波动范围DC500V~DC900V);DC1500V(波动范围DC1000V~DC1800V)。
4 因用户所处地区不同而存在使用条件差异时,用户与制造商可在合同中另行规定使用条件。
4.1.8 车辆限界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当通过干线铁道运输时,车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GB 146.1的规定。
4.1.9 Cj型高地板车辆车轮直径不应大于760mm,Cj型低地板车辆车轮直径不应大于660mm。新造车辆同一动力转向架各轮径差不应超过2mm。
4.1.10 轮对内侧距宜为1372mm±2mm。
4.1.11 同一动力转向架的每根动轴上所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同转向架各动轴实际平均轴重之差不应大于实际平均轴重的2%。
4.1.12 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4%。
4.1.13 车辆应能以规定的速度通过最小半径的平面曲线区段,并可在曲线上进行列车正常摘挂作业。
4.1.14 车辆最高运行速度应采用70km/h或100km/h。车辆的构造速度应高于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10%或10km/h。
4.1.15 车辆载客量应包括司机、座席定员和站立人员。额定载荷(AW2)站立人数应按6人/m²计,超员载荷(AW3)最大站立人数应按9人/m²计。人均体重应按60kg计算。车辆座席数不应低于车辆额定载客的20%,每辆车设置的残障人士席位不应少于一个。
4.1.16 列车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1m/s³。
4.1.17 车辆运行的平稳性指标应小于2.5,车辆的脱轨系数应小于0.8。
4.1.18 车辆内部和车辆外部的等效噪声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轻轨交通铰接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23431的规定。
4.1.19 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辆超员载荷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1.2 车辆基本型式应为钢轮钢轨、多模块铰接Cj型车辆,车辆规格可按下列各项分类:
1 车辆地板距轨面最低高度:低地板车不宜大于350mm;高地板车应为500mm~950mm;
2 车辆牵引电机:可分为鼠笼异步电机和永磁同步电机;
3 车体材料:可采用不锈钢或铝合金;
4 受电方式:可选用架空接触网供电方式、地面接触轨供电方式、充电桩供电方式;
5 最高运行速度:可分为最高速度70km/h、100km/h系列车型。
4.1.3 车辆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轻轨交通铰接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23431的规定。
表4.1.3 车辆主要技术规格
注:1 高地板车辆基本长度根据最小平面曲线半径通过能力不同进行选择;低地板车辆基本长度根据采用储能装置与否进行选择;2 Cj型低地板车辆根据其低地板布置情况分为70%低地板和100%低地板两类;
3 车辆基本宽度不含后视镜或摄像头;
4 车辆最大高度包含车载储能设备;
5 车厢内地板斜度不大于6°。
4.1.4 车辆组装后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 14894的规定。
4.1.5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6 车辆应采取减振与降噪措施。
4.1.7 Cj型车辆使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海拔不超过1200m;
2)环境温度在-25℃至45℃之间;
3)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应大于90%(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4)车辆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
2 线路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线路轨距为1435mm;
2)可通过最小平面曲线半径不大于25m;
3)最小竖曲线半径不大于1000m;
4)在未考虑曲线折减情况下,最大坡度不大于60‰。
3 供电条件可包含下列方式:
1)受电方式:架空接触网供电;地面接触轨供电;充电储能装置;
2)供电电压:DC750V(波动范围DC500V~DC900V);DC1500V(波动范围DC1000V~DC1800V)。
4 因用户所处地区不同而存在使用条件差异时,用户与制造商可在合同中另行规定使用条件。
4.1.8 车辆限界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当通过干线铁道运输时,车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GB 146.1的规定。
4.1.9 Cj型高地板车辆车轮直径不应大于760mm,Cj型低地板车辆车轮直径不应大于660mm。新造车辆同一动力转向架各轮径差不应超过2mm。
4.1.10 轮对内侧距宜为1372mm±2mm。
4.1.11 同一动力转向架的每根动轴上所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同转向架各动轴实际平均轴重之差不应大于实际平均轴重的2%。
4.1.12 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4%。
4.1.13 车辆应能以规定的速度通过最小半径的平面曲线区段,并可在曲线上进行列车正常摘挂作业。
4.1.14 车辆最高运行速度应采用70km/h或100km/h。车辆的构造速度应高于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10%或10km/h。
4.1.15 车辆载客量应包括司机、座席定员和站立人员。额定载荷(AW2)站立人数应按6人/m²计,超员载荷(AW3)最大站立人数应按9人/m²计。人均体重应按60kg计算。车辆座席数不应低于车辆额定载客的20%,每辆车设置的残障人士席位不应少于一个。
4.1.16 列车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1m/s³。
4.1.17 车辆运行的平稳性指标应小于2.5,车辆的脱轨系数应小于0.8。
4.1.18 车辆内部和车辆外部的等效噪声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轻轨交通铰接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23431的规定。
4.1.19 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辆超员载荷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条文说明
4.1.3 1 车辆基本长度:高地板车按基本单元2模块车考虑,低地板车按基本单元5模块车考虑。目前国内多数已开通运营的轻轨低地板车辆都采用5模块或同等长度车辆为基本单元,如株洲厂生产的4模块车辆、四方厂生产的3模块车辆等,车辆长度在32m~36m之间,定员300人左右。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客流实际需求选用基本长度在25m、48m的3模块、7模块等车辆。
2 目前国内轻轨车辆最高运行速度一般在70km/h~80km/h,本次统一为70km/h。最高运行速度100km/h的轻轨车辆在国外也已广泛应用,故最高运行速度可根据线路功能定位、旅行时间目标等选择70km/h或100km/h。
4.1.5 为了防止火灾发生与蔓延,以及在火灾发生时产生有毒气体危害人体健康,车辆及内部设施原则上采用不燃材料,不得已的情况下(如电线、电缆、减振橡胶件等)方可使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7 轻轨车辆供电方式多种多样,无架空接触网供电主要包括地面供电和储能装置供电两种。其中地面供电包括电磁吸附式、电磁感应式、嵌地接触轨等,储能装置供电包括超级电容供电、蓄电池供电、混合型供电、氢燃料电池供电等。
4.1.10 若全线为工字轨轮对内侧距可以选用1352mm,如果线路有槽型轨则可选用1372mm,当车辆采用铰接式转向架时可以适当放宽。
4.1.16 所谓纵向冲击率是指加速度的变化率,是乘客舒适度的重要指标。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T14894中,这个限值为1.0m/s3,据调研,目前沈阳浑南、广州海珠、南京河西等地对车辆纵向冲击率的要求均为1.0m/s3,故此处按1.0m/s3要求。如业主对纵向冲击率有更高要求,可与车辆供货商协商,写入合同中。
4.1.19 本条规定了列车在最不利的条件下三种可能发生的故障时运行的能力,目的是为了使列车发生故障时不致造成系统混乱。当列车动力转向架数量为3的倍数且不是2的倍数时,丧失动力可取值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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