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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具有半独立路权的地面线路,以高架或地下为主的独立路权线路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
12.1.2 供电系统应包括外部电源、中压供电网络、变电所(牵引充电站)、牵引网和杂散电流腐蚀防护。
12.1.3 外部电源设计应符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电网现状及规划。
12.1.4 轻轨列车牵引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12.1.5 系统接线及继电保护配置应满足安全性、可靠性、功能性、经济性。
12.1.6 在设计规定的各种运行方式下,供电电压应满足低压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12.1.7 除采用车载储能装置供电外,牵引网系统标称电压可采用直流750V或1500V。
12.1.8 牵引网正极、负极均不应直接接地。
12.1.9 当景观设计有要求时,架空接触网在平交路口处可断开。
12.1.10 地上线路供电系统使用的主要材料,应选用低卤、低烟的阻燃或耐火的产品。
12.1.11 电缆敷设宜采用电缆管井或电缆沟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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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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