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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牵引变电所与牵引充电站


12.4.1 牵引变电所的分布应满足远期列车正常运行的供电要求。
12.4.2 当采用走行轨回流时,牵引变电所的分布应满足杂散电流腐蚀防护中规定的走行轨上不同两点间电压降要求。
12.4.3 车场应设置牵引变电所。
12.4.4 当列车采用车载储能装置供电时,应设置牵引充电站。
12.4.5 牵引变电所、牵引充电站可设置在地面、半地下和高架桥下,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2.4.6 牵引变电所承担的牵引负荷应根据线路远期运营高峰小时行车密度、列车编组、车辆类型及特性、线路条件等计算确定。牵引整流机组容量宜按远期负荷配置。
12.4.7 牵引变电所、牵引充电站宜对架空接触网、接触轨或牵引充电桩实施双边供电。
12.4.8 当一座牵引变电所退出时,可采用纵联、横联大双边供电或末端单边供电。在地上区段,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车场牵引变电所对正线支援供电。
12.4.9 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规定的谐波要求的条件下,牵引变电所、牵引充电站宜设置一套牵引整流机组。
12.4.10 牵引充电站分布应结合车辆正常运行储能装置消耗需求设置,设置牵引充电站的车站应设充电桩。
12.4.11 牵引充电站设备配置应满足列车储能装置充电电压要求,牵引充电站容量应结合所供电的充电桩同时充电的列车数量、列车储能装置充电容量和充电时间综合确定。
12.4.12 牵引整流机组应为Ⅴ类牵引负荷,负荷特性应符合表12.4.12的要求。
表12.4.12 牵引整流机组的负荷特性
12.4.13 直流牵引馈出线应采用并路馈电,馈电回路对应的上下行支路应分别设置用于检修的隔离开关。
12.4.14 直流开关设备能力应与牵引机组的过负荷能力相匹配,并应满足系统短路稳定性的要求。
12.4.15 直流电缆的截面应满足大双边或单边供电容量及短路热稳定性的要求。
12.4.16 车站应结合低压用电规模选择中压或低压供电。
12.4.17 当采取技术措施满足对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时,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宜设置一台配电变压器。
12.4.18 各牵引变电所、牵引充电站操作电源应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宜采用直流110V。蓄电池组容量在其正常寿命内,应满足交流电源停电时供电2h的要求。
12.4.19 地上牵引变电所、牵引充电站及与地面、高架线相邻的地下牵引变电所,每路馈出线及负母线应设置雷电过电压吸收装置。
12.4.20 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避雷器或浪涌保护器(SPD)。
12.4.21 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4.8 地铁设计中车辆基地的牵引变电所一般不采用对正线进行支援供电,这是由于地铁正线多为地下线路,车辆基地为地面线路,可以减少杂散电流的影响范围。而轻轨正线多为地面线路与车辆基地的线路情况一致,在具备条件时,车辆基地牵引变电所对正线进行支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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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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