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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交通衔接


11.7.1 轻轨应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11.7.2 在道路路中敷设的轻轨线路不宜与常规公交线路、快速公交线路合并设站。
11.7.3 轻轨车站与公交车站的设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50m;
    2 在平交路口和立体交叉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50m。
条文说明
11.7.1 通常可以采用的交通衔接方式包括:步行、常规公交、自行车、出租车、小汽车和对外交通方式。
    对外交通方式一般包括长途汽车、铁路、飞机、轮渡等,上述衔接方式的轻轨车站多位于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内。由于采取对外交通方式的客流无需进行衔接方式选择,且最终以步行方式进入轻轨车站,往往利用综合枢纽内部设施(步行通道、楼扶梯等)解决,对车站周边道路交通基本无影响。
11.7.3 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22484-2016第4.4节对于常规公交车换乘距离做如下规定:在路段中的同向换乘距离一般不大于100m,在平交路口换乘距离一般不大于200m,在立交桥区换乘距离一般不大于300m。
    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1995第3.3节对于常规公交车换乘距离做如下规定:同向换乘距离不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大于100m,在道路平交路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尽量不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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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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