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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交通组织设计应根据道路网、交通流量与流向、用地条件等因素进行,并应根据线路等级,宜采用人车分隔、机非分隔、轻轨交通与其他交通分隔的各行其道的措施。
11.1.2 轻轨线路沿道路地面敷设时,应兼顾道路系统的功能定位和技术要求。
11.1.3 地面站的布设位置,可选择中央分隔带、主辅路分隔带或人行道外侧;按几何形状可分为港湾停靠式和直线停靠式两种。
11.1.4 地面站应结合道路线形特征、行人过街、周边环境等条件设置,并应保证站台进出安全、疏导迅速、布置紧凑、便于管理。
条文说明
11.1.2 城市道路的功能一般是综合性的,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带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当道路作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其他功能较为凸显时,标准规定除按照相应的技术要求执行外,还要满足其特殊性的使用要求。本条规定是为了同时落实道路系统与轻轨系统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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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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