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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其他


14.12.1 系统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源电压的波动超过交流用电设备正常工作范围时,应设稳压设备;
    2 车载设备应由车辆提供直流电源或经变流设备供电;
    3 运营调度通信设备、视频监视系统、数据承载网络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不间断电源后备时间不宜小于2h。车场联锁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后备时间不宜小于30min。
14.12.2 防雷与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的规定执行。
14.12.3 维修及检修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设置维修网络,并应在维修中心内设置维修计算机终端,实时远程监测系统的设备运行状态;
    2 维修中心应配备维修器具、测试工具及仪器仪表。
14.12.4 运营监控系统的电线电缆与其他电线电缆敷设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4.12.1 当列车供电系统采用二级负荷时,系统设备供电运营调度指挥系统和车场联锁系统采用一级负荷,正线道岔控制系统和路口列车位置检测系统采用二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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