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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动力与照明


13.5.1 动力与照明设备的供电负荷分级和供电方式、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电气产品和设备。配电系统的主干线路,应选用电缆或密集性封闭母线等阻抗较小的配电线路。车站白天照明宜利用自然采光。
13.5.2 地上车站的动力照明配电设备宜集中设置。根据用电负荷的分布特点,配电设备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
13.5.3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 16275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3.5.4 车站正常照明和广告照明宜采用LED光源,照明灯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13.5.5 地上车站公共区域的正常照明及车场路灯照明宜采用光控技术。
13.5.6 地上区间线路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可不设置区间照明。
13.5.7 车场正常照明电源在满足其功能照明和采光的前提下,宜选择安装、调试、维修方便,运行成本低的节能产品。
13.5.8 当地面和高架区间设置照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光效高、显色性好、寿命长的照明光源,并应符合室外照明光源要求;
    2 地面上安装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埋地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3 采用的灯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中的防震要求;
    4 灯具外观形式应与周围景观环境协调;
    5 当采用架空接触网时,照明灯具宜与接触网共杆设置,当有声屏障时,灯具安装宜与声屏障立柱结合设置;
    6 安装在人员可触及的防护栏上的照明装置应采用特低安全电压供电或采取其他防触电措施。
13.5.9 车站及高架桥区间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地面区间宜采用局部TT系统。
13.5.10 区间和道岔附近应设有维修用移动电器的电源设施。
13.5.11 车站应设置包括建筑物金属构件在内的总等电位联结。潮湿场所的房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3.5.12 地上车站、车场建筑物及其他户外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13.5.13 高架桥区间应采取防雷措施。桥墩桩基结构钢筋宜作为自然接地体。
条文说明
13.5.1 本条为用电设备配电的基本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均有详细规定,轻轨的动力与照明设备配电需要遵照执行。如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对用电设备按照供电可靠性和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两个方面进行了用电负荷分级,并对相应负荷等级的设备供电提出最低要求;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对低压配电系统及接地方式也有明确解释;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对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有明确规定。
13.5.5 车站公共区的正常照明及车场路灯照明条件允许时根据季节变化采用时间控制,并结合环境亮度进行光控制。通常照明的控制方法有时间控制、光控器控制和智能控制器控制等,采用各种控制方法的目的为节能。
13.5.8 第6款 为防止人员触及带电设备,根据不同环境的接触电压限制采用合理的特低安全电压对灯具供电,干燥场所电压等级不大于50V,潮湿场所电压等级不大于25V,取得这种特低电压的方法是将220V或380V电压经变压器降为特低电压,采用的变压器需是满足绝缘要求的隔离变压器。安全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导体不能通过PE线进行接地且与变压器一次回路导体需绝缘。护栏上可触及的照明灯具除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方式外,也可以采用双重绝缘灯具或采用具有相当于双重绝缘水平的加强绝缘灯具。
13.5.10 区间维修用检修电源设施一般以100m间距设置,每处按10kW计,同时仅一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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