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8.2 建筑防火


18.2.1 地面站及站亭的耐火等级以及地面车站附属用房为地面一层时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8.2.2 地面站沿站台一个长边应具备消防车靠近的条件。
18.2.3 消防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18.2.4 车站装修材料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且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
条文说明
18.2.1 地面站及站亭虽为开敞设置,但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人员的集散地,发生火灾后产生的危害较大,因此耐火等级最低采用二级。
18.2.2 地面站发生火灾后产生的危害较小,因此只需一个长边满足消防车靠近的条件即可。长边是指顺着线路方向车站建筑的边。
18.2.4 本条对建筑材料规定的目的是使车站建筑最大限度地避免火灾发生和蔓延。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GB/T51263-2017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