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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电气系统


4.6.1 牵引传动系统应采用交流传动系统。
4.6.2 牵引传动系统应具有牵引和再生制动的基本功能。
4.6.3 牵引电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机车车辆用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TB/T 3001的规定,牵引电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应用机车车辆电气设备》TB/T 1333的规定,电子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道机车车辆电子装置》TB/T 3021的规定,电力变流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用电力变流器 第1部分:特性和试验方法》GB/T 25122.1的规定,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车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试验及其限值》TB/T 3034的规定。
4.6.4 牵引传动系统应能根据轮轨黏着条件和车辆荷载自动调整牵引力或电制动力的大小,并应具有反应灵敏的防空转、防滑行控制和防冲动控制。
4.6.5 当多台电动机由一个变流器并联供电时,其额定功率应计及轮径差与电动机特性差异引起的负荷分配不均,以及在高黏着系数下运行时轴重转移的影响。
4.6.6 受电弓受流时不应对受电器或供电设施造成损伤或异常磨耗。受电弓的接触压力应为50N~120N。
4.6.7 列车应设避雷装置。
4.6.8 辅助电源系统应由辅助变流器、低压电源和蓄电池等组成。
4.6.9 蓄电池容量应能满足车辆在故障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应急通风等系统工作不少于30min的要求。
条文说明
4.6.6 本条仅对采用架空接触网受流车辆进行要求,若采用其他受流方式,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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