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 总则
1.0.1 为使地铁工程设计达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00km/h、采用常规电机驱动列车的钢轮钢轨地铁新建工程的设计。
1.0.3 地铁应布设在城市客运量大的主要客运通道上。
1.0.4 地铁工程设计,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并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
1.0.5 地铁工程设计有关线路功能定位、服务水平、系统运能、线路走向及起讫点、车辆基地选址和资源共享等,应依据远景线网规划确定,并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1.0.6 地铁工程设计应根据远景线网规划,处理与其他线路的关系,并应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地铁线路间及地铁与其他交通系统间的衔接,应做到换乘安全、便捷。
1.0.7 地铁设计应提倡科技创新,贯彻节约资源和集约化建设的原则。
1.0.8 地铁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初期可按建成通车后第3年确定,近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10年确定,远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25年确定。
1.0.9 地铁各线路的建设时序和线路设计长度应根据城市形态、规模、客流分布状况、发展需求,以及技术经济合理原则确定,并应经政府主编部门的批准。
1.0.10 车辆基地、停车场、联络线、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应根据线网规划及建设时序统筹布设。
1.0.11 地铁工程的建设规模、设备容量,以及车辆基地和停车场等的用地面积,应按预测的远期或客流控制期客流量、列车通过能力和资源共享原则确定。对于可分期建设的工程和可分期配置的设备,宜分期续建和增设。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3 地铁线路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正线应采用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
1.0.14 地铁线路应为全封闭式,并宜高密度组织运行。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满足行车密度不小于30对/h列车的要求。
1.0.15 在确定地铁系统运能时,车厢有效空余地板面积上站立乘客标准宜按每平方米站立5名~6名乘客计算。
1.0.16 地铁车辆基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一条线路设置一座或几条线路合建一座。当一条线路长度超过20km时,可根据运营需要,在适当位置增设停车场。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8 在中心城区外有条件的地方,地铁宜采用高架或地面线路,高架和地面的建筑结构形式和体量,应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1.0.22 对下穿河流和湖泊等水域的地铁隧道工程,当水下隧道出现损坏水体可能危及两端其他区段安全时,应在隧道下穿水域的两端设置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水淹措施。
1.0.23 地铁机电设备及车辆,应采用满足功能要求、技术经济合理的成熟产品,并应标准化、系列化和立足于国内生产,以及有利于行车管理、客运组织和设备维护。
1.0.24 地铁设计应在不影响安全可靠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采取降低工程造价和有利于节省运营成本的措施。
1.0.25 地铁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00km/h、采用常规电机驱动列车的钢轮钢轨地铁新建工程的设计。
1.0.3 地铁应布设在城市客运量大的主要客运通道上。
1.0.4 地铁工程设计,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并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相协调。
1.0.5 地铁工程设计有关线路功能定位、服务水平、系统运能、线路走向及起讫点、车辆基地选址和资源共享等,应依据远景线网规划确定,并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1.0.6 地铁工程设计应根据远景线网规划,处理与其他线路的关系,并应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地铁线路间及地铁与其他交通系统间的衔接,应做到换乘安全、便捷。
1.0.7 地铁设计应提倡科技创新,贯彻节约资源和集约化建设的原则。
1.0.8 地铁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初期可按建成通车后第3年确定,近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10年确定,远期应按建成通车后第25年确定。
1.0.9 地铁各线路的建设时序和线路设计长度应根据城市形态、规模、客流分布状况、发展需求,以及技术经济合理原则确定,并应经政府主编部门的批准。
1.0.10 车辆基地、停车场、联络线、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应根据线网规划及建设时序统筹布设。
1.0.11 地铁工程的建设规模、设备容量,以及车辆基地和停车场等的用地面积,应按预测的远期或客流控制期客流量、列车通过能力和资源共享原则确定。对于可分期建设的工程和可分期配置的设备,宜分期续建和增设。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3 地铁线路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正线应采用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
1.0.14 地铁线路应为全封闭式,并宜高密度组织运行。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满足行车密度不小于30对/h列车的要求。
1.0.15 在确定地铁系统运能时,车厢有效空余地板面积上站立乘客标准宜按每平方米站立5名~6名乘客计算。
1.0.16 地铁车辆基地可根据具体情况一条线路设置一座或几条线路合建一座。当一条线路长度超过20km时,可根据运营需要,在适当位置增设停车场。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8 在中心城区外有条件的地方,地铁宜采用高架或地面线路,高架和地面的建筑结构形式和体量,应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1.0.22 对下穿河流和湖泊等水域的地铁隧道工程,当水下隧道出现损坏水体可能危及两端其他区段安全时,应在隧道下穿水域的两端设置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水淹措施。
1.0.23 地铁机电设备及车辆,应采用满足功能要求、技术经济合理的成熟产品,并应标准化、系列化和立足于国内生产,以及有利于行车管理、客运组织和设备维护。
1.0.24 地铁设计应在不影响安全可靠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采取降低工程造价和有利于节省运营成本的措施。
1.0.25 地铁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常规式电力牵引的车辆,系指系统采用电力牵引、车辆采用通常的旋转电机进行驱动,此处用常规式电力牵引是为区别采用直线电机,以磁浮或磁而不浮的方式驱动车辆的地铁。
1.0.3 地铁是城市轨道交通中运量最大(单向每小时可运送3万~7万人次)、工程造价较高的轨道交通制式,为充分发挥地铁的作用,通常建在客流量较大的城区及主要的客运通道上。
1.0.5 地铁工程的实施,本质上是城市总体规划战略意图的具体体现,地铁设计所确定的线路功能定位、服务水平、系统运能、线路走向和起讫点、车辆基地选址、资源共享等主要设计内容,是线网规划统筹考虑的最终体现。由于实施阶段的不同,前述内容会逐步深化和细化,因此发生变化和调整是正常的,因变化和调整会有重大影响的需经专门研究论证,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1.0.6 地铁工程设计应根据远景线网规划,处理与其他线路的关系,预留续建工程连接条件,是基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五十多年经验,需特别强调的方面。近年来,随着国内许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模的逐渐加大,网络化运营情况下凸显出许多直接影响运输功能和运营服务水平的问题,如线路间的关系、换乘站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涉及换乘和出行效率的关键条件往往与前期线路预留条件有关,只有在规划和前期线路设计中考虑和处理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1.0.8 本规范规定设计年限分期是基于投资的经济性、系统设备产品的寿命与更新周期、土建结构的使用年限特点和改造的难度等因素,分为初期、近期、远期三期。
本规范规定“初期可按……”较后两个设计年限执行严格程度放宽,是为了便于新建地铁城市根据自身客流情况参考选用;对于地铁成网城市的新线建设,其配车选用年份,应慎重选取,预测客流量应充分论证。
1.0.9 由于城市的形态有盘形、带形及组团形等形态,而且规模又有大有小,客流分布状况也常有不同,因此地铁线路难于规定统一的极限长度,一条地铁线路合理的长度应根据城市形态、规模、客流分布状况以及一些其他条件等综合分析确定。国内外现有地铁一条线路长度一般在20km~40km左右。
一条正常地铁线路首期建设长度,宜根据当时交通需求和预计建成后使用效果,以及具体的工程建设条件确定,一般不宜短于15km,否则技术经济不尽合理。
一条正常地铁线路首期建设长度,宜根据当时交通需求和预计建成后使用效果,以及具体的工程建设条件确定,一般不宜短于15km,否则技术经济不尽合理。
1.0.11 地铁工程的建设规模与设备容量应按远期设计年限或客流控制期的预测客流量和列车通过能力,以及资源共享原则确定。由于地铁系统属大型建设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为节省初、近期投资和避免一些后期才使用的设备长期闲置,对于可以分期建设的工程及可分期配备的设备,应分期扩建、增设,诸如有的地面车辆基地及其他土建工程、地面和高架车站结构,以及车辆、供电、行车自动化系统等设备的配备。但对于后期扩建难度很大或施工对运营或周围环境会带来极不利影响的工程,以及行车需要一次建成的工程,应一次建成,如地下车站及各种地下大型工程、区间隧道及桥梁等土建工程。
1.0.12 地铁是承运大量乘客及建设成本高的大型城市交通工程,一旦主体结构工程发生毁坏事故,会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巨大物质损失,以及长时间停运严重影响城市交通,为保证安全和实现工程生命周期内价值最大化,故作此条规定。设计使用年限是指在一般维护条件下,能保证结构工程安全正常使用的最低时段。
除主体结构外,如车站内部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站台板等,以及地铁运营控制中心等一些地面的重要建筑物,当损坏或大修会危及安全或严重影响正常运营时,其设计使用年限也应采用100年,具体保证措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表1为地铁各类混凝土结构供参考的设计使用年限,其他结构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应按现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各类混凝土结构参考设计使用年限
1.0.13 地铁运量大,行车速度和密度都很高。为保证高通过能力及安全行车,线路应采用上下分行的双线。此外,我国城市交通均规定右侧行车,地铁类属城市公共交通,因此,采用右侧行车制式。
地铁采用与我国地面铁路一致的1435mm标准轨距,主要为便于车辆、器材过轨运输和采用地面铁路系统已有的标准化产品,以简化设计及产品制造。
1.0.14 地铁是大运量、高密度、快速运行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只有采用全封闭型线路,才能确保列车正常和安全运行。
为提高地铁系统的服务水平,并充分发挥地铁工程的投资效益,本条要求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能满足行车对数不小于30对的要求。在设计配备各期列车运行方案时,可根据实际客流情况确定。
为提高地铁系统的服务水平,并充分发挥地铁工程的投资效益,本条要求系统设计远期最大能力应能满足行车对数不小于30对的要求。在设计配备各期列车运行方案时,可根据实际客流情况确定。
1.0.15 对于车厢内除座位及其前缘250mm以外有效空余地板面积上站立乘客的标准,上一版规范规定为6人/㎡,本次修编结合国内各城市实际情况,对此标准的要求有所放宽。设计可采用5人/㎡至6人/㎡的标准,具体采用标准应结合城市经济水平、线路客运规模、客流风险及舒适度要求等因素综合权衡后确定。
1.0.17 地铁建设和运营产生的噪声、振动,将或多或少会对人们正常工作、生活及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可能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特别是浅埋、高架和地面线路。因此,应采取降低噪声和减少振动等有害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本规范第29章的相关规定。
1.0.19 地铁是乘客众多且密集的大运量城市交通工具,地下线路处于空间狭窄且基本封闭的隧道中,救灾和逃生均很困难,高架线路列车运行在高架桥上,两面凌空,故一旦发生本条所列灾害时,极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巨大物质损失或长时间中断运营等重大事故,因此,设计对本条所列的各类灾害应有有效防范措施。
1.0.20 地铁是大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大,人员密集,特别是地下线路,环境相对封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人员疏散难度很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社会影响也大,因此,为确保地铁运营安全,提高地铁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地铁需要加强安防设施。
为此,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相关章节对安全出口、应急疏散通道、导向标志、消防,送风和排烟,以及通信及报警等有关安防规定外,设计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置设施,以及安防办公用房等。
1.0.22 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隧道工程具有不同的危险性,为防止水下工程一旦出现事故,水流灌入水域两端其他区段造成更大灾害事故,故需在隧道穿过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置防淹门或采用其他防水淹措施。对于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隧道工程的两端是否设置防淹门,应根据水域宽度、深度、水量、流速,以及隧道埋深和地质条件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但对通航的水域,以及一旦出现水淹灾情,短时无法截堵确保两端其他区段安全的浅埋地铁隧道工程均应设置防淹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运营组织
- 3.1 一般规定
- 3.2 运营规模
- 3.3 运营模式
- 3.4 运营配线
- 3.5 运营管理
- 4 车辆
- 4.1 一般规定
- 4.2 车辆型式与列车编组
- 4.3 车体
- 4.4 转向架
- 4.5 电气系统
- 4.6 制动系统
- 4.7 安全与应急设施
- 5 限界
- 5.1 一般规定
- 5.2 基本参数
- 5.3 建筑限界
- 5.4 轨道区设备和管线布置原则
- 6 线路
- 6.1 一般规定
- 6.2 线路平面
- 6.3 线路纵断面
- 6.4 配线设置
- 7 轨道
- 7.1 一般规定
- 7.2 基本技术要求
- 7.3 轨道部件
- 7.4 道床结构
- 7.5 无缝线路
- 7.6 减振轨道结构
- 7.7 轨道安全设备及附属设备
- 8 路基
- 8.1 一般规定
- 8.2 路基面及基床
- 8.3 路堤
- 8.4 路堑
- 8.5 路基支挡结构
- 8.6 路基排水及防护
- 9 车站建筑
- 9.1 一般规定
- 9.2 车站总体布置
- 9.3 车站平面
- 9.4 车站环境设计
- 9.5 车站出入口
- 9.6 风井与冷却塔
- 9.7 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和站台门
- 9.8 车站无障碍设施
- 9.9 换乘车站
- 9.10 建筑节能
- 10 高架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结构刚度限值
- 10.3 荷载
- 10.4 结构设计
- 10.5 构造要求
- 10.6 车站高架结构
- 11 地下结构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荷载
- 11.3 工程材料
- 11.4 施工方法的确定
- 11.5 结构形式及衬砌
- 11.6 结构设计
- 11.7 构造要求
- 11.8 地下结构抗震设计
- 11.9 地下结构设计的安全风险控制
- 12 工程防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 12.3 防水层
- 12.4 高架结构防水
- 12.5 明挖法施工的地下结构防水
- 12.6 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7 细部构造防水
- 12.8 盾构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2.9 沉管法施工的隧道防水
- 13 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地下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3 高架、地面线段的通风、空调与供暖
- 13.4 其他
- 14 给水与排水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给水
- 14.3 排水
- 14.4 车辆基地给水与排水
- 14.5 给排水设备监控
- 15 供电
- 15.1 一般规定
- 15.2 变电所
- 15.3 牵引网
- 15.4 电缆
- 15.5 动力与照明
- 15.6 电力监控
- 15.7 杂散电流防护与接地
- 16 通信
- 16.1 一般规定
- 16.2 传输系统
- 16.3 无线通信系统
-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16.5 专用电话系统
- 16.6 视频监视系统
- 16.7 广播系统
- 16.8 时钟系统
- 16.9 办公自动化系统
- 16.10 电源系统及接地
- 16.11 集中告警系统
- 16.12 民用通信引入系统
- 16.13 公安通信系统
- 16.14 通信用房要求
- 17 信号
- 17.1 一般规定
- 17.2 系统要求
- 17.3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
- 17.4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 17.5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
- 17.6 车辆基地信号系统
- 17.7 其他
- 18 自动售检票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系统构成
- 18.3 系统功能
- 18.4 票制、票务管理模式
- 18.5 设备选型、配置及布置原则
- 18.6 供电与接地
- 18.7 系统接口
-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系统组成及功能
- 19.3 消防联动控制
- 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 19.5 消防控制室
- 19.6 供电、防雷与接地
- 19.7 布线
- 20 综合监控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系统设置原则
- 20.3 系统基本功能
- 20.4 硬件基本要求
- 20.5 软件基本要求
- 20.6 系统性能指标
- 20.7 其他
- 21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置原则
- 21.3 系统基本功能
- 21.4 硬件设备配置
- 21.5 软件基本要求
- 21.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 21.7 布线及接地
- 22 乘客信息系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系统功能
- 22.3 系统构成及设备配置
- 22.4 系统接口
- 22.5 供电与接地
- 22.6 布线
- 23 门禁
- 23.1 一般规定
- 23.2 安全等级和监控对象
- 23.3 系统构成
- 23.4 系统功能
- 23.5 设备安装要求
- 23.6 系统接口
- 24 运营控制中心
- 24.1 一般规定
- 24.2 工艺设计
- 24.3 建筑与装修
- 24.4 布线
- 24.5 供电、防雷与接地
- 24.6 通风、空调与供暖
- 24.7 照明与应急照明
- 24.8 消防与安全
- 25 站内客运设备
- 25.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25.2 电梯
- 25.3 轮椅升降机
- 26 站台门
- 26.1 一般规定
- 26.2 主要技术指标
- 26.3 布置与结构
- 26.4 运行与控制
- 26.5 供电与接地
- 27 车辆基地
- 27.1 一般规定
- 27.2 车辆段与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布置
- 27.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 27.4 车辆检修设施
- 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 27.6 综合维修中心
- 27.7 物资总库
- 27.8 培训中心
- 27.9 救援设施
- 27.10 站场设计
- 28 防灾
- 28.1 一般规定
- 28.2 建筑防火
- 28.3 消防给水与灭火
- 28.4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 28.5 防灾通信
- 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 28.7 其他灾害预防与报警
- 29 环境保护
- 29.1 一般规定
- 29.2 规划环境保护
- 29.3 工程环境保护
- 29.4 环境保护措施
- 附录A A型车限界图
- 附录B B1型车限界图
- 附录C B2型车限界图
- 附录D 圆曲线地段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 附录E 缓和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加宽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