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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防灾用电与疏散照明


28.6.1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
28.6.2 地下线路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28.6.3 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28.6.4 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28.6.5 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1 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
    2 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
    3 区间隧道;
    4 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

28.6.6 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 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
    2 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3 区间隧道;
    4 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28.6.7 为防灾设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供电采用的电缆或电线,应符合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28.6.8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10m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距地面应小于1m;
    2 疏散门、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
    3 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保持视觉连续。
条文说明
28.6.1 鉴于地铁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消防设备应按照一级负荷供电,为避免配电干线故障对消防设备供电的影响,末级配电箱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火灾时,为避免事故扩大,需要切断非消防设备电源;为保证扑救工作的正常进行,消防设备不能停电。
28.6.2 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16275确定。
28.6.3 为了避免误操作,影响灾情扑救,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紧急情况下方便操作的明显标志。
28.6.4 据多个城市调查,由于照明器设计、安装位置不当而引起过许多火灾事故。本条规定了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8.6.5、28.6.6 为有利于人员安全、有序地疏散,应设置疏散通道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因上述位置直接影响人员疏散工作的进行,故作此规定。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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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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